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监督机制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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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法定医疗保险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不仅因为有约90%的国民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还因为医疗保险机构承担着收缴及分转其他各类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因此,人们极为关注对医疗保险机构的监督。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德国已形成了以医疗保险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为主、国家监督为铺的监督机制。德国医疗保险机构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主要通过管理委员会来实现。管理委员会每6年选举产生一届。其成员由被选举出的雇主与被保险者均等人数的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的职能类似于股份公司的监事会,由代表推选出董事长,并监督业务的运作。各医疗保险机构的内部章程、准则及费率的确定与变更等重大事件必须经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除董事长获取固定的收入外,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工作都属义务,不领取报酬。
原则上,各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承担本公司的监督职能。管理委员会不但要确立公司自我管理的章程、指导方针、业务部门办事准则等相关规定,还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在实际运作中,各医疗保险公司管理部门都设有一套自行的监督管理体系。在业务部门,从投保、费用收缴到报销等每一环节,都要求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核验;在管理部门有不同项目的管理人员,进行数据监控、审阅。有一位医生,用病人做试验,死了好多人,病人和家属都不了解情况。是一位保险员无意发现的,他在给一个死者付保险金时觉得似曾见过这种情况,他就翻了前一段的一档案,居然发现好几个死者都是在这个医生那里看过病,都用过同样的药。他上报了这个情况,经过多方调查,确认是这个医生是用病人做试验。最后一直反映到法院,这个医生被逮捕入狱,因为德国没有死刑,她被判了最长的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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