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十五”:初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从单一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到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从覆盖职工到覆盖深圳居民,从低保障水平到较高的保障水平……“十五”期间,深圳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承前启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病有所医,对于深圳人来说不再是个遥远的梦想!
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初步建立 深圳医疗保险从来没有停止过探索的步伐,而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则是“十五”期间深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
1996年5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在全市推行。该文件与1992年5月1日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相比实现了三大突破:
一是将基本医疗保险既保门诊又保住院的单一形式改为既保门诊又保住院的综合医疗保险和只保住院的住院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是将综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由全部实行社会统筹改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大大提高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三是将医疗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改为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实践证明,该制度也存在一些先天不足,即只有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层次,难以满足群众的全部医疗需求。
经过三年多的广泛调研、深入论证和反复修改,2003年5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125号令《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在老《规定》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医疗需求;
二是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减轻财政和企业经济负担;
三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防止参保人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
四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十五”期间,深圳已初步构建了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框架。现在,在深圳,医疗保险体系分四个层次以满足深圳人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第一层次为基本医疗保险,体现全国各地一致性,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一样
。第二层次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体现地区经济差别。深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必须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层次为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体现同一地区单位间经济差别。经济状况较好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独自承办或委托金融机构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府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层次为商业医疗保险,体现个体经济差别。
在这里,前三个层次为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如果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尚不能满足全部医疗需求而又有经济能力的参保人,可以自愿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第二、三、四层次均为第一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