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社保费 已发生医疗费用不报销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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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专门出台文件,规范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就补缴的人员范围和条件以及补缴的险种、基数和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该规定自3月起正式实施。今后,国家或山东省若出台新的规定,则改为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补缴的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人员范围和条件:原已参加过烟台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须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根据中断缴费年度按“自后向前”的原则进行补缴,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2002年1月1日。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补缴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中断缴费补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中断缴费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征收利息或滞纳金,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具体办法为:符合条件人员补缴2002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分段为:2005年12月31日前为26%、2006年1月1日后为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即2005年12月31日前按11%记账、2006年1月1日后按8%记账。
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作为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但不作为连续缴费年限,不补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此外,判刑职工服刑期内不得补缴社会保险费,一经发现,按规定清退个人账户,不计算参保缴费年限。对于补缴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后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和具体职责分工,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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