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考虑大病提取公积金
近期,多地传出尝试提取公积金治病的消息,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济南这方面的规定是怎样的?对此,记者也采访了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目前济南尚未考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治病。”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负责人表示,对其他一些城市公积金使用中一些好的做法,会予以关注。
对于一些城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治病的做法,该负责人表示,这与各地的具体情况有关,有的地方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多,可以做这方面的考虑。而从尝试提供公积金治病还款的青海省情况来看,近些年,青海一些地方公积金结余较多。截至2012年12月末,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余额为32.03亿元。如果职工不买房,退休前无法取出这笔钱。
近几年随着济南市住房交易市场的活跃,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大大提高,目前使用率已超过90%,在支持居民购房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0月份,济南市开始执行新的公积金提取办法,有声音说是由于公积金出现了“钱荒”,对此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澄清。
根据当前公开的数据,2013年1-8月,公积金中心全辖完成归集额769848.6万元,全辖回收贷款本息247126万元,全辖提取公积金459062.6万元,全辖发放公积金贷款464831万元。去掉支取额和贷款额,公积金尚存93081万元。
那么,济南市目前未考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治病,是不是因为余额较少?对此,相关负责人并未发表意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除此之外,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还在支持保障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济南12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