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账户封存应先告知本人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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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全市统一专户,对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
《办法》规定,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封存户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录用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账户转出手续。职工本人也可以持相关证明,到管理部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期间,不具备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但享有提取、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权利。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规计息。
账户不符合封存条件,但实际处于以下中断缴存情形的,单位可以办理停缴: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职工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