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新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借款人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总额的3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有30%的自筹资金。购房合同签定的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六)借款人购买自住或建造在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房。
(七)同意按照法定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下列情况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经中心调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中心或商业银行有贷款还款不良信誉记录的。
(二)职工已离退休的。
(三)无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四)房屋产权不清,无法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的。
(七)其他按国家规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