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调整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贷款办理政策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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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从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异地购房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新政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了解,办理要件资料上,购买异地自住住房办理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必须提供购房人在购房地的户口簿或暂住证等户籍证明材料,必须同时在官网核实购房合同备案情况和购房税务发票的真伪,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为申请要件的,必须同时提供可以在官网查询的全额购房款税务发票,购房款税务发票以外的其他购房票据,如收据、契税发票等不予受理;提供全额购房款发票的,资金可以支付给提取人本人,不是全额付款发票的,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资金,收款人必须是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办理程序上,还增加了“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发票调查核实程序,时间为7至10个工作日。
此外,为防范业务风险,提取人、贷款人办理业务时还需书写购房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风险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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