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常见问题解答
厦门工伤参保职工免收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今年上半年,市劳鉴委实行六项新措施提质增效,全力打造便民、透明、公开的劳动能力鉴定质量管理体系。新措施包括:
一、鉴定专家,由原有86名增聘至146名。鉴定专家均来自三甲医院,且专家年轻化。
二、推行辅助检查与现场鉴定两环合一,即将专家现场鉴定室主动迁至医疗机构,对被鉴定人实行辅助检查和现场鉴定“一条龙”工作机制,保证职工辅助检查时的高效快捷、准确客观。目前,眼科、五官科鉴定已推行此项制度,下一步将逐步扩大推行范围。
三、推行鉴定级别公示制度。对鉴定级别推行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制度,公示期限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劳鉴委将正式下达鉴定结论书。
四、开展出诊上门鉴定服务。对重症伤残职工,选派专家组上门出诊鉴定。去年为重症工伤和患病职工出诊鉴定达36人次。
五、多渠道压缩办结时限,提升办事效率。法定鉴定时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为90个工作日,市劳鉴委将大部分鉴定科目压缩至法定时限的35%以内,其中骨科类鉴定科目压缩至10日内,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实行鉴定程序前置办法压缩鉴定办结时间,即工伤职工鉴定信息由原来鉴定后输入信息系统,前置为鉴定前预输入信息系统;鉴定材料由鉴定后审核,前置为鉴定前审核。此外,采取“小批量、多批次”的安排,压缩单场鉴定人数规模,增加鉴定场次。
六、推行工伤参保职工免交劳鉴费政策。自7月1日起,市劳鉴委对工伤参保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免收鉴定费用,其应缴的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结算划拨。此举措全市一年可为工伤职工减轻经济负担约150万元,减少了办事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压缩了办事时限提高了服务质量,工伤职工或单位申请鉴定材料齐全,即可现场办结。
12333劳动能力鉴定常见问题与解答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是什么?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2、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
3、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几个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5、生活护理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生活自理主要包括五项内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①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②大部分护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③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6、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同时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7、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即须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交工伤认定书。
(2)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医疗终结。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在工伤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才能提出鉴定申请。
(3)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生理功能—工伤致残。即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工伤只造成轻微伤,不存在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就不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8、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1)提供工伤认定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并交复印件各一份;
(2)按要求填交《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一份;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印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患职业病工伤职工还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只限老工伤者提供);
(5)伤残部位存在疤痕、畸形;肢体存在缺损、缺失; 工伤部位为烧伤、烫伤的,须提供伤残部位医疗终结后的正面四寸彩照一张。手指末端缺失应提供伤残部位正反面四寸彩照各一张。
9、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程序?
(1)提出申请:从网上下载或到市劳鉴办办事窗口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厦门市工伤职工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2)审核受理:劳鉴办根据申请材料,经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结论;
(3)现场鉴定:劳鉴办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提出临床检查及鉴定意见;
(4)作出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结论送达: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派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6)救济途径: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7)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伤情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8)旧伤复发: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后,与原工伤受伤部位病因相关联的病情,经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诊断需治疗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确认。
10、用人单位拒绝在工伤鉴定表上盖章工伤职工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拒绝盖章的不影响工伤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在鉴定表上填写“单位拒绝盖章”并加盖申请人手印即可申请。
11、残联发的《残疾证》所评定肢残等级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等级有无关联?
没有关联。这是因为鉴定标准不同,等级划分也不相同。劳动部门目前执行两个标准: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因病非因工伤残《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工伤鉴定分为十个级别,最高为一级,最低为十级;因病非因工伤残鉴定分为两个级别:完全、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残联鉴定标准《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六类残疾标准中的肢残划分为三个级别:一级(重度)、二级(中度)、三级(轻度)。
两个职能部门所使用的鉴定标准不能类比,不能等同。
12、我受伤了,可否先鉴定后认定,程序合法吗?
不可以。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认定是对其是否属于工伤性质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其丧失能力程度的判定,故必须先认定、后鉴定才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13、什么是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
初次鉴定是指伤者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的劳动能力等级评定。再次鉴定指伤者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查鉴定是指鉴定一年后伤情发生变化进行的鉴定。
14、工伤职工中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如何进行鉴定?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等级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如捌级二项或捌级三项均应晋升为柒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