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员工违规下班途中意外受伤是否工伤
【导读】:【案情回放】 钟某于2011年3月16日入职某广州市某A软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为2100元,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另,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能擅自提前下 ...
【案情回放】
钟某于2011年3月16日入职某广州市某A软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为2100元,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另,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能擅自提前下班。2012年6月19日,钟某在上班的时间接到其朋友梁某的电话称到钟某家做客。当天,钟某在未得到A公司的同意情况下,提前1.5小时下班。在回家的路上,钟某被一辆快速行驶的小汽车撞倒在地,被送到医院救治,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承担全部的责任,钟某无责任。2012年8月3日,钟某出院后,要求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拒绝了钟某的要求,认为钟某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提前下班,不属于工伤。双反协商不了,钟某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问A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
【律师说法】
本报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的郑贤春律师,郑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钟某违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工伤。
郑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该规定可看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属于工伤的范畴。但本案中,钟某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擅自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郑律师分析指出,工伤认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补偿原则,即当员工受到伤害时,即使员工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上述法条来看,并没有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伤害的排除在工伤之外。因此,本案中的钟某虽然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钟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非主要的责任,钟某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郑律师还指出,公司可以依法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当员工不遵守公司的劳动操作规程,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时,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钟某于2011年3月16日入职某广州市某A软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为2100元,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另,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能擅自提前下班。2012年6月19日,钟某在上班的时间接到其朋友梁某的电话称到钟某家做客。当天,钟某在未得到A公司的同意情况下,提前1.5小时下班。在回家的路上,钟某被一辆快速行驶的小汽车撞倒在地,被送到医院救治,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承担全部的责任,钟某无责任。2012年8月3日,钟某出院后,要求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拒绝了钟某的要求,认为钟某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提前下班,不属于工伤。双反协商不了,钟某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问A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
【律师说法】
本报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的郑贤春律师,郑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钟某违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工伤。
郑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该规定可看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属于工伤的范畴。但本案中,钟某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擅自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郑律师分析指出,工伤认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补偿原则,即当员工受到伤害时,即使员工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上述法条来看,并没有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伤害的排除在工伤之外。因此,本案中的钟某虽然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钟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非主要的责任,钟某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郑律师还指出,公司可以依法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当员工不遵守公司的劳动操作规程,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时,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