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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鼎湖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行业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二类行业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三类行业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
工伤保险工伤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导致伤亡的;
2、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申报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职工应当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社保机构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
(三)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四)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同时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领取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5、五至十级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此外,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