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行年金制度破解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社保困局
从今年开始,上海尝试在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加大对过去在“企业、事业”之间两不靠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覆盖力度。
“年金”是目前中国企业正在试行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
记者从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获悉,上海市社团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已联合下发通知,参照企业年金的相关试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经上海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依法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可自主建立本单位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建立单位年金制度前,应当按规定选择经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与之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本单位的年金基金。
此外,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可按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缴纳,职工个人可按不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十二分之一缴纳。“这是提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待遇的一项实质性举措。”这位负责人说。
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底,上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已有8366家,比2001年增加了116%;相关工作人员有15. 8万人,其中专职工作人员有4.4万人。在全国,2007年底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已达420余万人。
在数目庞大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待遇上,国家有关部门曾作出规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社会组织无法像企业一样赢利,又缺少政府财政支持,再遇上过高的政策门槛,这使其工作人员很难享受到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在此背景下,上海率先尝试的社会组织年金制度显得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