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 新老办法5年过渡
【导读】:名词解释计发基数: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今报讯(记者庄昕实习生张晨)养老保险缴费每满一年,在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上发1%……昨天,辽宁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
名词解释
计发基数: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今报讯(记者庄昕实习生张晨)养老保险缴费每满一年,在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上发1%……昨天,辽宁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出台了辽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计发月数多因素决定
新的养老保险政策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即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为30年,则为30%。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为1.4%。对此,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乔佐文表示,过渡系数是比较复杂的专业用语,其原来的标准是1.2%,此次改为1.4%后,增加了过渡性养老金的数额。
新老办法有5年过渡期
为保证新老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将实行5年过渡期。
即对新办法实施后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实行合理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政策规定的计发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
工商业主为员工缴12%
按照新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全部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同时,对于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和运营。
此次意见还提出,将合理确定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水平,适当提高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的调整幅度,缩小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差距。
来源: 东北新闻网(辽宁 沈阳)(沈阳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