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从14日召开的自治区调整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区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从今年7月1日起,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提高88元,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可由现在的月人均900多元提高到1000多元,惠及43.9万企业退休人员。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国有农牧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分为普调和特调。普调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对符合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普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特调在普调的基础上,对需要政策倾斜的特殊群体再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普调的办法和标准为:自治区将建立养老金的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凡符合2007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06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60元;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特调是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进行相应调整。具有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120元。建立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机制,截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人员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2007年7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发30元;2007年7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4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30元的标准。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
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自治区将于8月底以前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 普调办法和增发标准
从2007年起,自治区将建立养老金的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凡符合2007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06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60元。
另外,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 特调对象和增发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从今年7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120元。建立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机制,截至2007年6月30日,70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2007年7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发30元;2007年7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4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30元标准。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
另外,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养老金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