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统筹之道
养老保险统筹之道
据报道,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13个省市区名义上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0个左右的省区以地市级统筹为主,其余的省区仍然以县级统筹为主。可见,中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很低,养老保险被分割为2000多个统筹区。
所谓统筹,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每个统筹区各自负责本区域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主要归本统筹区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填补。
如果参保人员要在不同统筹区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就有可能影响到这两个统筹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因此,大多数统筹区都不支持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条件,减少可能的损失,例如,要求参保人员在转入地累积缴纳5~10年保费,才能在退休之后享受转入地的养老待遇。
对于流动比较频繁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来说,这样的条件很难满足,因此,很多人宁可退保。这些人现在都还比较年轻,随着他们年龄增长,因为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利转移而造成的保障不足就会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在经济较为发达、劳动力流动较为频繁的发达地区,除三个直辖市和福建省实行省级统筹之外,其余都以县级统筹为主。这种状况使得问题变得更为普遍和重要。
如何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统筹区之间的顺利转移?很多地区采取措施减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障碍。还有专家建议,在不改变统筹层次的前提下,通过改进保费征缴和待遇发放的方式,使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顺利转移。但这些方法都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社会统筹不能削弱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基金积累制。参保人员和企业为社会统筹部分缴纳的保费,并不用于为个人进行积累,而是主要用于为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同样,参保人员退休之后所领取的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不是来源于自己以前缴纳的保费,而是来源于在职年轻人所缴纳的保费。
也就是说,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而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属于统筹区的所有参保人员。因此,在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时,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可以顺利转移或者一次性取出,而社会统筹部分则不能转移。
于是有人提出,取消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部分,特别是对于流动非常频繁的农民工,可以将其所有的养老保险权益全部体现在个人账户上,那他们随时可以将自己的这部分权益取出或转移。的确,如果取消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统筹区顺利转移立即就可以实现,但是,这不会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因为这会降低社会保障的可靠性。
现收现付制的优点在于,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与当前的平均工资挂钩,经常进行调整,使之能够适应当前的生活所需,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基金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则因未来通货膨胀、投资收益等风险,不如现收现付制那样稳定。而稳定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在一个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里,不能没有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部分。
个人账户部分体现差异,社会统筹部分体现平均;社会统筹部分针对现实需要,个人账户部分针对历史积累。只有这两部分结合起来,养老保险才能完整。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体现历史积累和差异的那部分养老保险一般不是由政府部门负责,而是以企业年金等形式由非政府机构管理。但无论在欧洲还是在美国,现收现付制的统筹部分都是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布什在他的第二个任期开始之时,就试图对美国的养老制度进行一些改革,让美国人将一部分原本缴纳给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的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中,也就是说,减少政府负责的社会统筹部分在养老保险中的比例,但到他将要离任,这项改革也没能实现。
欧美的经验告诉我们,基金积累制的个人账户部分可以更为灵活,但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部分却不能轻易削弱,更不能取消。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完全体现在个人账户上,是一种区别对待,会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变得不完全,不但不是一种改善,而且可能是退步,这不能作为普遍的政策。
东部地区的代价
那么,能不能使社会统筹部分像个人账户部分那样可以进行累积和计算呢?有人提出了社会统筹部分的“分段计算”模式。例如,参保人员在A统筹区缴费8年,在B统筹区缴费15年……在D统筹区缴费3年,那么,当他在D退休之后,A应该按照8年的标准发给他基础养老金……D应该按照3年的标准发给他基础养老金,各统筹区都将养老金汇到他退休后的居住地。
这是欧盟应对劳动者在不同国家之间流动所采取的养老保险模式。如果劳动者的流动不够普遍和频繁,这种模式应该是足够应付的。但如果是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人的流动,这种模式是否还能正常运行呢?
以深圳为例,2007年末,深圳常住人口861.55万,其中非户籍人口649.17万。假定其中500万人在深圳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平均为5年,而且退休之后不在深圳居住,按照“分段计算”模式,平均而言,深圳应该在他们退休之后按5年的标准给他们发放养老金。深圳目前的抚养比很低,养老负担非常轻,但30多年之后,外来务工人员陆续在外地退休,深圳将承受很重的支付压力。
相应地,现在人口流出、将来人口回流的一些中西部地区,养老负担则变轻。也就是说,“分段计算”模式将令养老保险责任从一种失衡走向另一种失衡,现在东部地区城市养老负担很轻,将来则可能不堪重负。
这是东部地区必须承担的代价,如果它们现在就开始进行积累和储备,将来可能能够承受这份沉重的养老责任。但它们现在显然没有进行这样的准备。以深圳为例,其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的费率最低时只有2%,2006年才提高到10%,2007年再提高到12%,相比很多城市的20%,这仍然是非常低的费率。深圳统筹基金的结余并不多,甚至一度出现过赤字。这是由社会统筹基金的现收现付制特点决定的:现在只管眼前的养老责任,将来的养老责任到时再想办法。
如果实行“分段计算”模式,未来东部地区城市的养老基金将会入不敷出,必须靠财政补贴。因此,“分段计算”模式看上去合理,但潜伏着危机。而且,从政策执行的角度讲,这种模式将遭到东部地区城市的抵制,推行难度非常大。
目标是全国统筹
养老保险责任的失衡会造成不同地区企业的负担不同,不利于公平竞争。解决失衡,需要提高统筹层次,使参保人员的工作地和居住地处于同一个统筹区。那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前几年,已经有地区试图从更高的层次解决不同统筹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问题。例如,江苏省在2005年12月出台了《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在该文件中,有“对因关系转移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明显加重的地区,省适当予以调剂补助”的条款。这说明,即使是从行政措施的角度理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调剂补助”也是必要的。而“调剂补助”的结果必然是走向统筹,统一安排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否则,“调剂补助”要么不能落实——转入地根本拿不到补助,要么是个无底洞——各地区减少本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通过补助获得平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多次指出,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说明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迫切性已经得到了重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三定方案公布后,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今年下半年,主管部门将制定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其实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煤炭、电力、银行等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但省级统筹的推行却不得力,以致在10年之后的今天,多数省区仍然没有实现省级统筹,全国仍然存在2000多个统筹区。那么,现在提高统筹层次,是不是依然难以突破?应该说,现在已经具备了提高统筹层次的可能性,与前一个阶段比,这几年形成了两个明显的有利条件。一是中央财政财力增长,而且各地纷纷建立调剂金制度,对下一级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越来越多。
2007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达1157亿元,占全年基金总支出5965亿元的19.4%,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是大头。这就是说,上级财政和社保部门有财力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起来。即使过渡期出现较大的亏空也能承受。更为重要的是,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已经比较完善。2005年12月,国务院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方法进行了重大改革,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从原来按照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固定比例,改为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
这种计发方法使参保人员的利益得到合理体现,能够提高他们缴费的积极性,在扩大覆盖面和提高征缴率方面,对地方政府行政力量的依靠会降低。这些都有利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现在的人员流动,有相当一部分是跨省的,省级统筹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而全国统筹与省级统筹相比,难度并不会大太多,理应成为政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