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新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费用的报销,主要分为门诊费用报销和住院费用报销两种情况。
一、门诊费用报销程序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和卡在乡、寸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门诊补偿费用,门诊医疗总费用减去门诊补偿费用剩余部分有参保农民现金结算。
参保农民因患慢性病和重大疾病在省、市、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农民的现金结算,经各乡镇合管办初审后上报至区合管办审核,审核后由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录入新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垫付资金,之后经区合管办审批后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资金专户。
二、住院费用报销程序:
参保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凭合作医疗证、卡和户口本预交一定额度的押金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只结清自付部分,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到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需在相关医院开具转院证明。
到省外公立新农合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
外在误工、上学的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住院分娩的,应选择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确立的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住院之日起7日内委托亲属或他人,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或传真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出院后20日内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发票、费用清单(原件)及病理复印件提供给户籍所在乡镇合管办,并在乡、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公式不少于15天后符合新农合报销规定的,由乡镇卫生院录入新农合系统给予补偿。
对于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区和高管班与所住医院联系审核无误,符合新农合报销规定的方可公示报销。
凡是不按新农合相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合患者,之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