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交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病是否赔偿
医疗保险是我们在缴纳社会保险时所包括在内的,当然参与医疗保险也是必要的,这也是当发生疾病就医时所能提供的保障,当然也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这时候当企业职工发生疾病就医企业是否给予赔偿呢?就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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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企业(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从而造成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凭医疗期间的票据费用,按照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应报销的比例和标准,裁决用人单位赔偿支付。
二、申请人蒲某2011年6月9日诉被申请人盐城市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组庭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经调解未成,于2011年7月4日予以裁决。
三、案情回放
张某从2004年8月份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担任生产班长,至2010年6月20日止从未间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 2010年6月20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后经病理诊断为“脾”淤血性脾肿大。2010年6月22日至2010年10月24日期间该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被申请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没有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现依法申请仲裁。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医疗期期间的工资:2010年5、6月份部分工资2000元;2010年7月份至2011年6月份期间的工资30780元。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50元/月×7个月=19950元。
(三)医疗期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治疗费用。
(四)身体伤残的经济补偿100000元。
四、此案件争议焦点如下
(一)申请人在医疗期期间被申请人单位是否支付其工资?
(二)单位是否通过法定程序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医疗保险待遇费用?
五、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于2004年8月份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担任生产班长。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6月20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从2010年6月22日至2010年10月24日期间该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理诊断为“脾”淤血性脾肿大。另查明,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04年8月份前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申请人在生病前月平均工资为285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借款118000元。申请人因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为83427.21元。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医疗保险,申请人在生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83427.21元已由单位全额报销。
六、仲裁庭说理的意见
(一)申请人主张病伤假工资的仲裁请求
依《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04年8月份前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但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医疗期。六个月医疗期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申请人医疗期应该是从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修正草案》规定,已满6年不满8年者,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90%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已满6年不满8年,所以申请人主张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委予以支持。且按照其本人工资90%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经本委核算,申请人医疗期从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工资为:2850元/个月×90%×12个月=30780元。
(二)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被申请人单位没有提供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证据,同时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申请人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经本委核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从2004年8月至2008年1月1日期间经济补偿金为:2850元/月×3.5个月=9975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从2008年1月2日至2011年6月期间经济补偿金为2850元/月×3.5个月=9975元,计19950元。
(三)申请人主张医疗期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医疗费用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其医疗期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医疗费用的仲裁请求。本委认为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应为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之一,其目的就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缴纳医疗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凭医疗期间的票据费用,按照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应报销的比例和标准,用人单位赔偿支付。本案中,申请人在生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已由单位全额报销。申请人在享受医疗期期间的待遇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已终止,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医疗费用,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医疗期期间的医疗费用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但对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医疗费用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身体伤残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主张身体伤残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本委认为企业职工患有难以治疗的重大疾病,在其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关待遇。本案中,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定依据,所以,申请人主张身体伤残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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