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并轨各地加紧出细则 设10年过渡期
养老并轨方案出台备受关注,而方案的落实更具挑战。3月下旬,落实细则就已下发。据财新记者了解,其中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在此期间新老待遇办法对比后给予“保底限高”优惠。
过渡期结束后,并轨后退休的所有人员则都需按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对财新记者表示,上述优惠政策过渡期后随之结束。
据财新记者了解,上述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下发的这份文件名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了参保范围、缴费基数、过渡期待遇等广受关注的“并轨”实施细则。
对于参保范围,《通知》提出,此次并轨改革的对象主要是机关单位、以及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而尚未转企改制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待改制到位后,要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上述经营类事业单位继续参加。
此前的并轨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表述并不明确,对此,上述《通知》则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财新记者发现,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基数略有差异。
《通知》提出,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包括上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补贴(地方的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则包罗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绩效工资。《通知》明确,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此外,参保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
10年过渡期给予优惠政策
在养老待遇方面,改革思路为“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针对并轨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 《通知》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
具体来说,如果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待遇标准的,养老金按老办法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如果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过渡期第一年退休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过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人员发放20%,以此类推。
《通知》还明确了新老办法不同的待遇计发标准,其中,新办法待遇共包含4部分,分别是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职业年金,而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决定因素。
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仍在研究过程中”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曾表示,“并轨”改革之后,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养老待遇水平不会降低,但是每个人的情况也会有所差异,因此设置了过渡期的措施,保障待遇总体不降低,那么,在10年在期限结束之后,过渡期退休的人员的养老待遇将如何变化呢?
对此,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告诉财新记者,10年期限结束以后,过渡期的优惠办法也就结束了,“并轨”改革后退休的所有人员的退休待遇,都将按照新办法执行。他强调,10年之后的待遇水平究竟如何现在也很难预测。
未来养老金待遇水平将如何调整?《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今年年初公布的《决定》再次明确了上述要求。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终年,是否意味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或将于近期建立?对此,金维刚透露,相关政策“还在研究过程中”。
此外,《通知》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而此前《决定》中对于省级统筹的表述是“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金维刚认为,省级统筹是原则性要求,但是各个地方有一定差异,“有些经济比较困难的地区,一下子建立省级统筹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地方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操作。
与养老金计发办法今后或有所变化的“中人”不同,并轨改革实施前已退休的“老人”群体,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但养老金的支付来源则发生变化,其基本养老金全部由改革后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可见,虽然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但基金的可持续性仍值得关注,因为基金不仅要承担从未缴费的“老人”群体的养老金支付,“中人”群体视同缴费部分的养老待遇也不可忽视,这部分的转制成本是否能得到及时的补偿?
对此,胡晓义曾表示,现在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主要是代际赡养模式,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其主要思路是“把集中的问题分散来处理,用时间的推移来逐步解决”。
但是,如果转轨成本不及时支付,或将导致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样的危机——挪用个人账户,企业养老保险未来缺口巨大,机关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可持续性依然堪忧。胡晓义也坦言,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将来的负担会越来越重”,对于长远的资金平衡问题,需要长期的制度安排。
对于曾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参保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而舆论热议的延迟退休政策,也在上述《通知》中有所体现。《通知》提出,经批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需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有继续缴费、不再继续缴费的选择权,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工作方案,需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